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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投資股東權益,落實資訊公開,並建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使本公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在作業上有所遵循,茲依證期會85年4月20日 (85) 台財證 (一) 第01165號函規定,訂定本程序。並依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6105號函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修訂本程序。
第二條:定義
  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本程序以利率及匯率之交易契約為限。
第二條:董事會之監督管理
 
一、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一)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組成財務管理委員會,並應隨時注意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二)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二、 董事會授權之財務管理委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
  (一)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公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二)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三、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依本程序規定由總經理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財務管理委員或稽核委員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第四條:備查簿與稽核報告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台財證一字第0910006105號函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了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勢,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第五條:交易原則與方針
  本公司在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遵循的原則與操作策略如下:
一、 交易原則:
本公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係以避免因營業活動所產生之匯率、利率等之風險為原則。
二、 避險策略:
公司所持有及未來需求之資產或負債部位,在考量未來市場變化下,進行避險操作,以規避營運財務風險,期能為公司鎖定或減少營業外損失。
三、 交易種類及範圍:
  (一)

種類
本公司於金融市埸中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之種類:

現貨\種類 遠期契約〔註〕 選擇權〔註2〕 金融交換〔註3〕
匯率 遠期外匯契約 外匯選擇權 1.貨幣交換
2.利率貨幣交換
利率 遠期利率契約 利率選擇權 1.利率交換
2.貨幣貨幣交換

 
註1 遠期契約:預購(或預售)標的商品,並約定於未來某一特定日期交割之契約。
註2 選擇權:選擇權的買方(賣方)於付(收)權利金後,有權利(義務)於某一特定(歐式)到期日或不特定(美式)到期日,在有利於買方的情形下,按履約價格向賣方(買方),買入或賣出雙方事先約定數量的標的商品。
註3 金融交換:金融交換係指在金融市場上進行不同金融商品之交換,其基本型態為不同幣別間之貨幣與利率交換,及同一幣別不同利率基礎之利率交換。
  (二) 範圍
本公司之操作,以下列各項業務,涉及匯率及利率二者為範圍。
1. 出口銷貨收入。
2. 以外幣計價之物料、機器設備等採購支出。
3. 外幣借款,總額以不逾外幣借款總額之80%為限。
四、

權責劃分授權交易額度:

授 權 層 級 每 日 額 度
財務處處長-協理 美金1,000萬元以下
執行副總經理 美金1,000萬元以上至美金美金3,000萬元
總經理 美金3,000萬元以上至美金美金4,000萬元
董事長 美金4,000萬元以上

五、

交易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一) 交易契約總額度
1. 未收回應收債權需求部位的三分之二為限。
2. 未支付應付債務需求部位的三分之二為限。
(二) 損失上限之訂定
有實質交割文件之交易,因針對本公司實際需求而進行操作,因此沒有損失金額上限之規定;若無實質交割文件之交易,因須向銀行辨理現金差額交割,所以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每月無實質交割文件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損失以不逾全部交易總額2 %為限,如逾損失上限,即應依本處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由財務管理委員會開會檢討之,俾能及時控制風險。
第六條:組織及績效評估
 
一、 財務管理委員會:
  (一) 本公司由董事會指派總經理、執行副總及協理共五人組成財務管理委員會,負責績效評估並監督本件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財務管理之措施。
(二) 財務管理委員會需依第四條之規定,建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備查簿,以提供董事會審閱。
二、 操作小組:由財務處組成,在第五條第四項之額度內實施操作。財務管理委員會得視操作實況,書面請財務處作必要之調整。
三、 稽核小組:由稽核委員會組成,主要任務為:
  (一) 由公司指派之稽核人員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
(二) 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前項稽核報告併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向證期會申報,並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證期會備查。
第七條:風險管理措施
 
一、 信用風險之考量:
交易往來銀行之選擇,以信用卓著,規模較大,並能提供專業資訊之金融機構為對象。
二、 市埸風險之考量:
基於衍生性商品在市埸上價格波動不定,可能會產生損失,故在部位建立後,無實質交割文件之交易性交易,應嚴守相關停損點之設定。
三、 流動性之考量:
  (一) 商品之流動性:
須考量交易商品在市埸上是否一般化、普遍性。
(二) 現金之流動性:
應隨時注意公司之現金流量,以確保各項交易到期時,能順利完成交割作業。
四、 作業之考量:
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交易之作業流程、與有關交易記錄的豋錄與管制。
五、 法律之考量:
除經常交易之合約以外,與交易有關之主契約訂定,應事先會簽法務單位,以避免日後公司因此而發生風險。
六、 商品風險之考量:
操作人員對於交易之衍生性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專業知識,以避免誤用衍生性商品導致損失。
第八條、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控制之目的係在防範:未經授權的交易、超出授權範圍外之交易、未予記錄之交易及未予認列損失。 包括下列規定:
一、 公司應正式以公司名義,行文告知往來銀行,有關本公司之交易員姓名;如有異動時亦同。
二、 每筆交易均須於完成交易後,立即填單呈報後轉會計部門入帳,事後檢具銀行確認函,供會計部門備查。
三、 交易、確認與交割人員,三者不得同為一人,亦不得互相兼任、代理。
四、 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五、 負責確認之作業人員,應確實核對交易記錄,及控制交易部位。
六、 會計人員應定期與往來銀行對帳或函證。
七、 稽核與會計人員,應隨時核對交易總額是否有超過本交易處理程序之契約總額。
八、 對整個交易流程,稽核人員應做事後獨立的稽核。
第九條、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一、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兩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一) 「操作小組」應先要求各往來銀行,按時提供各類商品未到期交易明細之定價及評價資料。
(二) 「操作小組」據此資料,應於每週就各類商品向財務管理委員會提出報告。
  (三) 會計部門應依「操作小組」之評估報告進行複核及確認。
二、 財務管理委員會發現有異常情形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緊急處理後向董事會提出異常情形之處理報告。
第十條:公告申報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各項應公告內容透過報紙或網際網路對外公告並申報。
 
第十一條:附則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於次一股東會;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