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每月十日前,財務單位應將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背書保證餘額併同營業額,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按月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公告申報。 |
| (二) |
除應公告申報每月背書保證餘額外,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並輸入股市觀測站。
| 1. |
背書保證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或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本公司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
| 2. |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
| 3. |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背書保證金額、長期投資金額及資金貸放金額合計數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或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本公司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
| 4. |
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背書保證,其累積背書保證金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其業務往來交易總額者,或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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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亦由本公司為之。 |
| (四) |
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例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