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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法規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施行辦法
一、

本公司及各經營投資公司為便於管理背書保證作業,特訂定本辦法,有關背書保證事項,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
(一) 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三、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範圍:
(一) 融資背書保證:係指本公司或本公司之經營投資公司互為融資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二) 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本公司之經營投資公司有關關稅事項為之背書或保證。
(三) 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
 
四、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對經營投資公司背書保證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前一年度淨值五十%為限,對單一經營投資公司背書保證額度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十五%。

 
五、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 本公司在為經營投資公司背書保證前,應先經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辦理或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董事會追認之,並將辦理之有關情形報股東會備查。
(二) 本公司之經營投資公司,請求本公司背書保證或本公司請求經營投資公司背書保證,須將有關承諾保證事項由該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擔任連帶保證人並蓋妥印信,由本公司經辦單位呈請董事長核定後予以背書保證。
 
六、 本公司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 財務處依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作徵信及風險評估,是否有必要提供擔保品。
(二) 財務處應行建立背書保證卡(按到期日序時排列)及記入背書保證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項,背書保證事業之名稱、背書保證金額,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
(三) 財務處應定期追蹤保證票據已到期而尚未取回或轉為負債者,呈報其原因。且應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對須延期之保證票據,應予先行收回註銷,再重新簽發新保證票據。
 
七、

印鑑之保管:
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為向經濟部登記之公司印鑑。該印鑑由本公司秘書處專責保管。本印鑑之保管人應報董事會同意,變更時亦同。空白票據則由本公司財務處專責管理。

 
八、 公告及申報程序:
(一) 每月十日前,財務單位應將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背書保證餘額併同營業額,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按月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公告申報。
(二) 除應公告申報每月背書保證餘額外,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並輸入股市觀測站。
1. 背書保證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或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本公司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2.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3.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背書保證金額、長期投資金額及資金貸放金額合計數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或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本公司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4. 因業務關係對企業背書保證,其累積背書保證金額超過最近一年度與其業務往來交易總額者,或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後,其餘額每增加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者。
(三)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亦由本公司為之。
(四) 前項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例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
 
九、

其他:
本公司之經營投資公司若未訂定背書保證辦法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背書保證事項,並應於每月五日前將辦理背書保證之金額、對象、期限等向本公司申報。若符合第八條第二項所訂之標準,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俾辦理公告、申報及抄送。

 
十、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實施。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股東常會承認通過,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第一次修訂,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第二次修訂,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三次修訂,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四次修訂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

 
十一、

附則:
經理人及經辦人員如違反本程序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