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公司除要求借款公司建立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外,並要求其將每年度事業計劃案及預估未來七年事業計劃案送交本公司審核及評鑑。 |
| 2. |
借款公司須按時提供每週、每月、每季、每年度等資金收支預計表送交本公司財務處審核。 |
| 3. |
借款公司須按時將當月份與上年度同期實績比較財務報表,送交本公司財務處分析評鑑。 |
| 4. |
借款公司主管每月須按時向本公司提出經營業績綜合檢討及未來展望報告,如未能依原借款計劃達成目標者,須就未能達成之原因提出報告,並於本公司之董事會中,提出改善及達成目標之新計劃。 |
| 5. |
本公司不定期指派主管分別前往各借款公司作經營盤點評鑑。 |
| 6. |
借款公司逾期未償還借款或未按時支付利息,得要求借款公司提出償還進度日程計劃表。 |
| 7. |
本公司對借款公司進行評鑑時若發現其償還能力減弱,得要求借款公司提前償還借款。 |
| 8. |
對於逾期未償還之借款,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