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台灣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 |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 二、 |
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
| 三、 |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四、 |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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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買賣公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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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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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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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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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應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而出具相關意見書之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等不得為本公司之關係人。
依前各項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台灣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上述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一項第五款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前各項所稱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關係人: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規定者。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子公司:指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所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