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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法規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公司為達成與大同大學暨大同高級中學建教合作,為將其學校基金投資收益全部使用於教育之用,接受該校基金之投資,並為使本公司資本充足起見接受一般人士之社會投資,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本公司,定名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 本公司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地點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第 三 條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主管機關規定行之。
 
第二章 股  份
第 四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五佰億元,分為五十億股,每股新台幣拾元,分次發行。前項股份總額內保留二億股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第 五 條 本公司股票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本公司亦得免印製股票,或得就每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辦理。
第 六 條 記名式股票如有轉讓情事應由雙方填具轉讓過戶申請書申請更名過戶並經登載股東名簿後始得對抗公司。
第 七 條 記名式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向本公司聲請補發。
第 八 條 在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臨時股東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本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記名式股票之更名過戶。
 
第三章 業  務
第 九 條 本公司業務為:
一、 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二、 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
三、 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四、 CB01030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
五、 E302010廢棄物清理設備安裝工程業
六、 E599010配管工程業
七、 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八、 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九、 CB01990其他機械製造業(水輪機及其附屬設備)
十、 E303020噪音及振動防制工程業
十一、 J101050環境檢測服務業
十二、 CC01990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泵浦及其附屬設備)
十三、 C701010印刷業
十四、 C702010製版業
十五、 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十六、 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十七、 C501010製材業
十八、 C501030合板製造業
十九、 C501990其他木製品製造業
二十、 C703010印刷品裝訂及加工業
二十一、 C802990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二十二、 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
二十三、 CC01020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二十四、 CC0103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二十五、 CC0106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二十六、 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二十七、 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二十八、 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二十九、 CF01011醫療器材製造業
三十、  CH01040玩具製造業
三十一、 CN01010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三十二、 CO01010餐具製造業
三十三、 E601020電器安裝業
三十四、 E603010電纜安裝工程業
三十五、 E604010機械安裝業
三十六、 E701010通信工程業
三十七、 E801070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三十八、 F401010國際貿易業
三十九、 G701011報關業
四十、  H701040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四十一、 H701060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四十二、 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四十三、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四十四、 I599990其他設計業
四十五、 J303010雜誌(期刊)出版業
四十六、 JE01010租賃業
四十七、 CE01021度量衡器製造業
四十八、 F113060度量衡器批發業
四十九、 F213050度量衡器零售業
五十、  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五十一、 CC0112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五十二、 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五十三、 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
五十四、 IG01010生物技術服務業
五十五、 CB01071冷凍空調設備製造業
五十六、 CE01010一般儀器製造業
五十七、 CC01990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五十八、 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
五十九、 G901011第一類電信事業
六十、  G902011第二類電信事業
六十一、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九條之
本公司對外轉投資應經董事會之通過,但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規定之限制。
 
第四章 股 東 會
第 十 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由董事會召集,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開。
第十一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 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之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並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每次股東會應作成決議錄記明會議時日、場所,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或蓋章連同出席股東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依公司法規定期限保存於本公司。
 
第五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人任期三年,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依法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主管機關依法所規定之成數。
第十六條 董事依法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對內統理一切業務,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中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其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若未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第十八條 本公司得為有關進出口業務之對外保證及有關同業間對外保證;一切業務經董事會之決議後交董事長執行之。
第十九條 監察人依照法令及股東會之決議負監察本公司一切業務之責。
第十九條
之一
本公司得於董事、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
買責任保險。
第十九條
之二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與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監察人對本公司營運參與
之貢獻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議定之。
 
第六章 經理人及顧問
第二十條 本公司視業務需要得設總經理一人,執行副總經理若干人,協理若干人,其任免及報酬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廿一條 本公司經董事會之決議得聘顧問若干人。
 
第七章 會 計
第廿二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三條 會計年度終了後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送請股東常會承認。1.營業報告書 2.財務報表 3.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四條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且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基於長期財務規劃、未來資金需求及保障股東權益之考量,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始得分派盈餘,並應就盈餘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紅利。盈餘分派之總額不得低於累計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六十。盈餘分配之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比率,視當年度之實質獲利與本公司資金規劃情況決定,但現金股利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次盈餘分配的百分之十。
 
第八章 附 則
第廿五條 本公司組織規則及服務規程另定之。
第廿六條 本公司原名株式會社大同鐵工所,株式會社大同鑄鋼機械公司,後改稱為大同製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四十五年十月六日將大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併。民國五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奉准更改名稱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第廿七條 本章程未訂定事項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廿八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三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民國四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民國四十二年二月廿八日第二次修正,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五日第三次修正,民國四十四年二月廿一日第四次修正,民國四十五年十月十六日第五次修正,民國四十六年四月七日第六次修正,民國四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第七次修正,民國四十八年七月十六日第八次修正,民國五十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九次修正,民國五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十次修正,民國五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十一次修正,民國五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十二次修正,民國五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第十三次修正,民國五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第十四次修正,民國五十五年五月廿九日第十五次修正,民國五十六年五月廿八日第十六次修正,民國五十七年五月廿六日第十七次修正,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一日第十八次修正,民國五十八年五月廿五日第十九次修正,民國五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 修正,民國六十年五月三十日第廿一次修正,民國六十一年五月廿一日第廿二次修正,民國六十二年五月廿七日第廿三次修正,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第廿四次修正,民國六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廿五次修正,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廿五日第 廿六次修正,民國六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第廿七次修正,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廿九日第廿八次修正,民國六十七年四月廿三日第廿九次修正,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廿七日第三十次修正,民國六十九年五月廿五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民國七十年五月十七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第三十三次修正,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廿九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民國七十三年五月廿七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廿六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廿五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廿四日第三十八次修正,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廿八日第三十九次修正,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三日第四十次修正,民國八十年六月二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三日第四十二次修正,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日第四十三次修正,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四次修正,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五第四十五次修正,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六日第四十六次修正,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第四十七次修正,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第四十八次修正,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四日第四十九次修正,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第五十次修正,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第五十一次修正,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五十二次修正,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第五十三次修正,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第五十四次修正,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五十五次修正,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五十六次修正,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五十七次修正,經依法核准登記之日起施行。
 
大 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 林 蔚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