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五條 |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人任期三年,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依法選任之,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主管機關依法所規定之成數。 |
| 第十六條 |
董事依法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對內統理一切業務,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中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第十七條 |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其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若未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得為有關進出口業務之對外保證及有關同業間對外保證;一切業務經董事會之決議後交董事長執行之。 |
| 第十九條 |
監察人依照法令及股東會之決議負監察本公司一切業務之責。 |
第十九條
之一 |
本公司得於董事、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
買責任保險。 |
第十九條
之二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與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監察人對本公司營運參與
之貢獻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議定之。 |